据「保险法」第六十四条: 订立契约时,要保人对於保险人之书面询问,应据实说明。 要保人故意隐匿,或因过失遗漏,或为不实之说明,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於 危险之估计者,保险人得解除契约;其危险发生後亦同。但要保人证明危险之发 生未基於其说明或未说明之事实时,不在此限。 前项解除契约权,自保险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,经过一个月不行使而消灭;或契约订立後经过二年,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,亦不得解除契约。 由上述可知,要保人投保人寿保险时,对於要保书内容之告知事项如有故意隐匿或为不实之说明,此後若被保险人因此原因身故时,保险公司当然可以不予理赔。但若保险公司知其故意隐匿告知却未在一个内解除契约,或契约订立二年後,被保险人因故身亡,保险公司则仍须负起理赔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