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售自住宅,五十万美元增值免税(二)

(ii) 自然或人为的灾难,战争或恐怖行动造成自住宅的损害。 (iii) 合格个人(qualified individual)的 (A) 死亡 (B) 合於领失业救济金条件的失业 (C) 换老板或自行营业者转业造成纳税人无法提供家庭的基本生活 开销 (D) 离婚或正式分居 (E) 生超过双胞胎 (iv) 国税局决定,同意纳税人特殊的不可预见的情况 什麽是合格个人?国税局的定义是: (1) 纳税人; (2) 纳税人的配偶; (3) 共有人; (4) 同居之人,此人须以此宅为主要自住宅;或 (5) 以上四种人的家人或纳税人祖父母的後裔。家人包括子女和其後裔、继子女、兄弟姊妹和继兄弟姊妹、父母和其祖先、继父母、兄弟姊妹之子女、纳税人之姻亲(In-laws)如女婿、媳妇、公婆、丈人和丈母、嫂嫂弟媳,姐夫妹婿、连襟、妯??等。 因为税法121条规定出售过去五年自有、自住两年以上的主要住宅就可享受25(夫妇50)万免税额。自住宅的卖价若低於25(夫妇50)万元,则经纪人(如title company)代办时,也不必向国税局申报1099-S(Proceeds from Real Estate Transactions),纳税人也不必在所得税表上申报房屋买卖。但是,卖者须向经纪人说明他们合於免税的条件,也就是:1. 他们自有自住房子超过两年;2. 过去两年内未享受免税优惠;3. 没有任何部分的房子做为商业用途;4. 售价低於25(夫妇50)万元。 因为新法只规定1997年五月後之折旧才须要扣回,也就是说1997年五月前之折旧可能免税,这法律漏洞之大,使很多出租房屋多年的人,可以利用卖掉自住宅,收回出租的房屋,自己住两年,再卖掉此房屋,如此几度搬家,几年之中,就可清除全部房屋增值和老折旧,一块钱所得税都不必缴。 自住宅资本利得免税的条款,加上利息和房地产税减税,使这个爱的家变成非常吸引人的投资,值得考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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